Article 17
In force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共享。
各州(市)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归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信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和维护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业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修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融合机制,鼓励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息合作,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同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