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资质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

(二)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建立服务档案;

(三)保护老年人的隐私;

(四)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