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