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设置吸烟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设置收集烟灰、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场所设置吸烟区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