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听取一次本级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政府债务有关情况和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