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监督、指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执行,依法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周边依法划分的受污染耕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或者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矿山非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以及擅自改变林地、湿地、草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