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因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段以及规格等要求设置。
未经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