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留存的物料,恢复原状。

违反前款规定堆放物料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