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9, 202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6年12月23日玉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9月9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新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新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管护机构队伍建设,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保护区管护机构,做好辖区内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实共管责任。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执行保护区各项管护制度;
(三)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设置和管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六)监督管理实验区内的开发、旅游、经营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或者协助有关机构对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救护、监测和科学研究;
(八)防范保护区内物种资源丧失、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有害生物;
(九)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十)协助有关机构开展保护区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肇事勘验、调查工作;
(十一)受新平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核心区是保护区内亚热带中山湿性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完好,西黑冠长臂猿、伯乐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的区域。
缓冲区是核心区之外生态系统保存比较完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
实验区是核心区、缓冲区之外,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为目的的区域。
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新平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并予以公告。
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实验区内建设旅游、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新平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Chapter 3保护管理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护机构。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一)开垦林地;
(二)砍伐、毁坏林木;
(三)探(采)矿、采石、挖沙;
(四)取土、葬坟;
(五)烧荒、野外用火、放牧、采药;
(六)采脂,采种,采挖花草、树根;
(七)狩猎、捕捞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九)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排放有害、有毒的废水、废气、废渣;
(十)移动、破坏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