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3,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法律、行政法规对会计管理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业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一)组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四)组织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Chapter 3会计核算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形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Chapter 4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拒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三)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五)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