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安部门受理养犬人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

公安部门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经登记的犬只,由动物诊疗机构植入电子标识,公安部门发放智能犬牌。

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补办、补植。

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公安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的提供者。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