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教学单位、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证教学、科研活动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除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或者目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正常使用的教学、科研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场所。 教学单位和科研、医疗、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加强教学科研活动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完善人员安全准入和实验过程管理机制,对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回收等进行全周期管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划定安全区域,禁止建设影响学校安全的企业、设施和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