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区域内道路、消防通道、建筑物外立面、地下车库、下水道、电动车充电桩和集中充电点等重要场所、区域和电梯、供水、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排除事故隐患。存在可能严重危及人员安全的重大隐患或者隐患无法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物业区域内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的专业维修和养护责任,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