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