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