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并明确所标示的价格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经营者进行明码标价时,应当在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予以显著标明。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