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经营者提供商品标识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且根据规定可以销售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依法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服务信息。服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
(三)其他应当明示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