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绿色企业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绿色企业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绿色企业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统筹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绿色项目库,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或者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论证,将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技术等入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实施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浦东新区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绿色金融地方标准,统一浦东新区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评估、认定和分类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