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在浦东新区建立改革试验机制,促进绿色金融等领域创新监管互动,支持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开展产品业务创新。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实施工作,支持在浦东新区开展绿色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浦东新区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对绿色项目的识别、环境效益的测算。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