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的沟通协调,指导浦东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和依法开展绿色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经济信息化、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浦东新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考核管理,推动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落实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绿色金融活动监督管理要求。

浦东新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绿色金融发展促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科技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