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金融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协作,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加强绿色转型风险管理,协调解决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联系机制,将绿色低碳转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气候投融资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统筹各项支持政策,提升重点产业绿色能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