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登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受让方依法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实现划拨土地抵押权时应当优先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