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申请听证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认为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