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开发者向拟开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开发是否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等进行论证,符合相关要求的,确定土地开发的位置、数量、用途、供地方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业开发用地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土地开发合同或者有偿使用合同;
(四)开发者按照土地开发合同或者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开发土地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用地进行验收,开发者依法申请办理登记。
土地开发合同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土地开发期限、逾期未开发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进行约定。
农业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另行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