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用地服务保障力度。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产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及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省内调剂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相关工作,确保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优先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