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把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作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