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保护乡村历史、传统风貌,保护古树、古民居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三)从事农事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公路堆放物品或者晾晒稻谷等农产品;

(四)不得违法建造、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置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

(六)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废弃物,防止恶臭和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七)在农村道路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控制车速,文明会车,谨慎超车,避让行人和畜禽;

(八)其他维护乡村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