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活禽经营区域未与其他经营区域分开,或者未实行活禽存放区、宰杀区和售卖区相分离制度,或者宰杀区未与销售区实行物理隔离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检疫合格证明;
(二)未按照农贸市场开办者要求实行活禽存放区、宰杀区和售卖区相分离制度;
(三)未定期对活禽存放、代宰、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代宰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四)在场内进行活禽宰杀未对废弃物、污水等集中收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