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但旅游者要求安排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安排。

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二)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未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负责退(换)商品或者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品的经营者追偿。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