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停车场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