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应用和推广,鼓励引导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料制品和可降解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