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建有实验室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管理制度,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填埋实验室固体废物。

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自身无能力处置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