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需要,确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按照规定施划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报送车位施划方案,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指导意见。
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首次施划停车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