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车位、车库数量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原则上每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位的出售、出租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车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