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挖地下室;

(六)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一)违反规定排放餐饮油烟,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十二)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等侵占和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三)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五)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堆放物品;

(十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七)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根据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