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二)擅自停止供热的;

(三)未按照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