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热用户在供热期开始前一次性交清热费,鼓励供热单位对供热期开始前一次性交清热费的热用户给予适当优惠。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热费。
新建房屋未交付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热费由房屋买受人承担。新建房屋接入供热管网时间晚于供热起始期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供热单位应当通过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