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五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