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以及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二)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鉴定、检测报告而未提供的;

(三)提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时,涉案财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