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7,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2年6月27日安顺市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范围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家庭、个人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畅通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公众监督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受理、查处的浪费水资源、破坏水生态行为,应当依法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Chapter 2节约用水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管理和阶梯水价收费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实施户表改造、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约用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约用水技术改造、节约用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加价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报表和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报表和申报年度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修复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总量的情形。
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节水标准规范进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应当关停。
Chapter 3节约用水措施
消防、环卫、绿化、市政等公共用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节水用水管理,防止水渗漏、流失。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水渗漏、流失。
洗车业、水上娱乐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优先使用再生水。
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应当有计划逐步淘汰。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产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有节约用水配套设备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居住小区公共用水场所节约用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却水、冷凝水等应当循环利用,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核减其用水指标。
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Chapter 4再生水开发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废水等再生水的综合开发利用。
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设置标识标牌。
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确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计量取水并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用户的供水指标数据。
城市建设改造应当将雨污分流纳入建设改造内容。
再生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合理确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节约用水,是指科学合理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转变用水方式,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非居民用水单位用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分区计量管理,是指将整个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划分成若干个供水区域,进行流量、压力、水质和漏点监测,实现供水管网漏损分区量化及有效控制的精细化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