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环境卫生管理义务:

(一)在固定地点配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垃圾日产日清;

(二)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三)维护、疏通场内排水管道,清掏雨污水窨井以及预处理设施,保障排水设施通畅,做好清污分流,防止污水外溢;

(四)经营海鲜等水产品的摊台应当设置排水设施,设有鱼鳞等废弃物围挡,配置废弃物隔渣过滤设备,废弃物要使用密闭收纳容器收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