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并在农贸市场内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
(二)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食用农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之日起六个月;
(四)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室,并配置检测设备和相应检测人员,每天在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按规定完成蔬菜农药残留、肉类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登记归档,在当日及时向消费者公示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但是销售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的除外;
(五)督促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手套、口罩,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