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销售区内集中划定不少于销售区总面积百分之五的区域作为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并设置显著标识,对在该区域出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免收摊位租赁使用费。
开办者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提供食用农产品相关生产信息,签署自产自销行为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接受监督;自产自销承诺失实的,开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进行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