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财政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东江水系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用作上、中游水系水质保护经费。水质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