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负责养犬登记,捕灭狂犬,依法查处未经登记饲养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的收留,捕捉走失、遗弃的犬只,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无害化处理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