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旅游用地空间,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支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零星分散的乡村旅游项目开发等。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主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建设乡村旅游设施和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开发乡村旅游项目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