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章程制定、成员和组织机构、解散和清算、财务管理,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等,以及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职业的从业人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