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高架、桥梁、车站、隧道、车辆基地、车辆、变电所、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

(三)损坏、遮盖安全警示标志、控制保护区标志;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轨道交通设施;

(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