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高架、车辆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安全门等;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玩耍、打闹;
(七)阻碍屏蔽门、安全门、列车车门开关或者强行上下车;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影响司机瞭望的建筑物、设施或者种植影响司机瞭望以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九)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沿线放风筝、使用飞行器等干扰供电接触网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