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修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奖励;古建筑为国有的,可以允许其在一定年限内免费使用。
经与非国有的古建筑的所有人协商一致,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古建筑。
非国有的古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